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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刘某等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8-04-02 来源:http://www.huaronglawfirm.com/    作者: 上海律师事务所
黄某某、刘某等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黄学兵、刘俊等犯组织、领导、

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

二审刑事判决书

 

(2011)孝刑初字第30号

公诉机关湖北省孝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学兵,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被逮捕。

辩护人姚敏,湖北协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永前,湖北锡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俊,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被逮捕。

辩护人曹向阳,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杨志方,湖北锡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钟义龙,因涉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强迫交易罪,于2010年 8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

辩护人张向前,湖北本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虎标,因涉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强迫交易罪,于2010年 8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

辩护人张毅,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郑进东,湖北锡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 8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

辩护人贺焰,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袁琛丽,湖北锡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念,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 8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

辩护人李力平,湖北森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玉虎(又名刘钊),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8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

辩护人张丽君,湖北森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玉龙,湖北山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波,因涉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开设赌场罪,于2010年 8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

辩护人燕非,湖北正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胡青,湖北锡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祥雄,因涉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10年8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

辩护人周雪松,湖北锡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被告人现均羁押于汉川市第一看守所。

湖北省孝感市人民检察院以孝检刑诉(201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学兵、刘俊、钟义龙、张虎标、周雷、黄念、刘玉虎、黄波、黄祥雄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8月11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湖北省孝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学兵、刘俊、钟义龙、张虎标、周雷、黄念、刘玉虎、黄波、黄祥雄及其辩护人姚敏、刘永前、曹向阳、杨志方、张向前、张毅、郑进东、贺焰、袁琛丽、李力平、张丽君、李玉龙、燕非、胡青、周雪松到庭参加诉讼。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一个月。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湖北省孝感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7年以来,被告人黄学兵为了牟取非法经济利益先后纠集被告人刘俊、张虎标、钟义龙、黄波、黄祥雄,并通过被告人刘俊、张虎标纠集了被告人周雷、黄念、刘玉虎以开设赌场、放高利贷、强揽建筑工程聚敛钱财,形成以被告人黄学兵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刘俊、钟义龙、张虎标为骨干成员,被告人周雷、黄念、黄波、黄祥雄等人参加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分工明确、结构严密、纪律严明。在经营赌场、暴力强揽工程过程中,被告人黄学兵或负责指挥或纵容组织成员有组织的以暴力、威胁等手段伤害他人、逞强称霸、强行承揽工程和聚赌,为该组织提供资金。被告人刘俊、张虎标则负责指挥、组织被告人周雷、黄念、刘玉虎及张帅(另案处理)等其他组织成员按照被告人黄学兵的命令聚众摆势、欺辱、伤害他人,为组织争夺工程、聚众赌博、确立强势地位提供支撑。被告人钟义龙则负责与强揽工程的开发方谈判,并承担工程的管理、记账及利益分配。被告人黄波、黄祥雄则分别具体负责赌场和强揽的工程管理。为保障该组织的运作,被告人黄学兵在其组织成员中施行派发辛苦费、支付零花钱。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获利后,向组织成员支付高额工资报酬,向赌场内外的保镖及“钉子”(赌场看守人员)每日发放500元或200元不等的工资,逢年过节宴请组织成员,将其个人购买的“现代”牌轿车供组织成员日常使用等一系列管理措施。尤其是在2009年5月强揽汉川市人民医院工程获取非法利益后,被告人黄学兵分给被告人钟义龙、黄祥雄各1万元。2008年8月强揽汉川高中体育馆看台工程获取非法利益后,被告人刘俊分给被告人周雷、黄念各5000元。为控制其组织成员,被告人黄学兵对其手下有较严格的纪律要求并在组织内部树立了绝对权威,形成了金字塔式的管理模式。该组织通过赌博、放高利贷、强揽工程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非法聚敛钱财,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其中,开设赌场获利28万元,采取强行抢占工程的手段获利142万余元。被告人黄学兵将违法犯罪所得部分用于支持该组织的活动。2007年以来,该组织以暴力、威胁、聚众摆势及其他手段,有组织的实施故意伤害、强迫交易、开设赌场、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犯罪活动,为非作恶、称霸一方,在其势力范围内对群众形成心理强制,严重破坏了汉川市西门桥一带的市场经济秩序。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相关物证、书证等证据,指控被告人黄学兵纠集被告人刘俊、钟义龙、张虎标、周雷、黄念、刘玉虎、黄波、黄祥雄等人,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多起违法犯罪活动,为获取巨额非法经济利益,逞强争霸,危害一方,欺辱、伤害群众,在汉川部分地区形成重大影响,严重扰乱了该地区的社会经济、治安生活秩序。被告人黄学兵指使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情节严重。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以牟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纵容他人采取胁迫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分别应当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俊积极参与、纠集、指挥他人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情节严重。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义龙积极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虎标积极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情节严重。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雷积极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情节严重。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采取胁迫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念积极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情节严重。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采取胁迫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玉虎积极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情节严重。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采取胁迫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波积极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以牟利为目的,单独或协助被告人黄学兵等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祥雄积极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逞强斗狠,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在集团犯罪过程中,被告人黄学兵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学兵及其辩护人当庭提出黄学兵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没有指使周雷殴打汉川市威凯台球室老板姚永辉,整个过程其没有参与。被告人刘俊、钟义龙、张虎标、周雷、黄念、刘玉虎、黄波、黄祥雄及其辩护人均当庭提出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被告人黄学兵还提出,汉川市人民医院拆迁工程其不是以强迫交易的形式获得的;对刘俊取得汉川市高中体育馆看台工程的砂石料供应和汉川市综合高中食堂建设工程的砂石料供应的整个过程不知情且未参与,故其行为不构成强迫交易罪。被告人钟义龙还提出,其行为不构成强迫交易罪。被告人张虎标还提出,周雷与汉川市威凯台球室老板姚永辉发生打斗,其没有参与,故其不应承担致姚永辉重伤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念还提出,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已经被公安机关处理过;指控其犯强迫交易罪的事实不清,其只是去过现场但没有干具体的事;指控其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不清,张占军所欠款项是借款而非 “码钱”。 被告人刘玉虎还提出,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已经被公安机关处理过,已经调解结案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指控其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不清,其没有充当看守。被告人黄波还提出,到汉川马鞍铁路工地去是开车送人,并不知道具体情况;开设赌场只是受聘记账;2009年开设赌场的事情已被公安机关处理过。

被告人黄学兵的辩护人还提出,黄学兵不构成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和开设赌场罪。

被告人刘俊的辩护人还提出,刘俊在强迫交易犯罪及寻衅滋事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钟义龙的辩护人还提出,钟义龙不构成强迫交易罪。

被告人张虎标的辩护人还提出,张虎标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和寻衅滋事罪。

被告人周雷的辩护人还提出,周雷犯故意伤害罪,可免于刑事处罚;周雷不构成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和非法拘禁罪。

被告人黄念的辩护人还提出,黄念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和非法拘禁罪。

被告人刘玉虎的辩护人还提出,刘玉虎的伤害行为发生在看守所内,应属于单独犯罪,且已调解并得到被害人谅解,可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刘玉虎所犯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是受他人邀约参与,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刘玉虎的行为不构成非法拘禁罪。

被告人黄波的辩护人还提出,黄波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和开设赌场罪。

被告人黄祥雄的辩护人还提出,黄祥雄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且有自首情节;黄祥雄属初犯,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事实

2007年以来,被告人黄学兵为了牟取非法经济利益先后纠集了被告人刘俊、张虎标、钟义龙、黄波、黄祥雄,并通过刘俊、张虎标纠集了被告人周雷、黄念、刘玉虎等人,形成了以黄学兵为组织、领导者,刘俊、张虎标为骨干成员,周雷、黄念、钟义龙、黄波、黄祥雄等人参加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经营赌场、暴力强揽工程过程中,黄学兵指挥、纵容组织成员有组织地以暴力、威胁等手段伤害他人、逞强称霸、强行承揽工程和开设赌场,为该组织提供资金。刘俊、张虎标则负责指挥、组织被告人周雷、黄念、刘玉虎及张帅(另案处理)等其他组织成员按照被告人黄学兵的意志聚众摆势、欺辱伤害他人,为该组织争夺工程、确立强势地位提供支撑。钟义龙负责承担工程和账目的管理。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获利后,黄学兵向组织成员支付报酬,给赌场内外的“保镖”、“钉子”发放工资,逢年过节宴请组织成员,将其个人购买的“现代”牌轿车供组织成员日常使用等。2007年以来,该组织以暴力、威胁、聚众摆势及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实施故意伤害、强迫交易、开设赌场、寻衅滋事等一系列犯罪活动,为非作恶、称霸一方,在其势力范围内对群众形成心理强制,严重破坏了汉川市西门桥一带的市场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另查明,被告人黄学兵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刘俊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判决已生效。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黄学兵供述:我手下主要有刘俊、张虎标、黄念、周雷、钟义龙、黄祥雄、黄国兴等人。如果要扯皮我就喊刘俊、张虎标、黄念、周雷,钟义龙、黄国兴,黄祥雄是我工程上具体操作的人,我一共就只接了人民医院这一个工程。我主要涉嫌参与的事有,2008年为喻某一(外号莫西)工地的事,到马鞍铁路工地闹过事。2009年,人民医院工地因为拖桩的事,我叫张虎标他们去把别人的一个货车窗玻璃砸了。2007年底,我和龙某二、段某一在西门桥开设了一段时间的赌场。2010初,因为取我包裹的事,周雷把一个邮递员打了。我平时不发工资给我的手下,刘俊开的当铺因为资金周转,向我借过钱,最高峰借了十几万。黄念跟着我去赌博时,如果赢了钱,会给几百元他用。周雷我平时不给钱,但是上次周雷出事,我借了5万元钱给他妈妈救他出来,这钱到现在都没有还我。我成立的 “六合地材公司”,实际上是个空壳公司,只是为了人民医院的工程用来转账用。

被告人刘俊供述:在黄学兵的犯罪组织中骨干成员我认为有张虎彪、黄念、周雷、黄波、黄祥雄、钟义龙、刘玉虎、张帅和我。其中,黄学兵是头,我们有事都听他的,平时有事都是他拿主意,我们听他的安排。张虎标和我开“鑫诚寄售行”,平时抢工程、打架,是打手。周雷、黄念平时抢工程,打架的事都有他们,是打手。黄波是黄学兵的小舅子,以前跟黄学兵开赌场。黄祥雄在黄学兵接到工程后就替黄学兵在工地上当管理员。钟义龙帮黄学兵管理工程和做账。刘玉虎是跟着黄念的伢,是打手。张帅也是跟着黄念的伢,是打手。我从小就和黄学兵认识,平时私交很好,黄学兵有什么事要叫张虎标、黄念、周雷等人做时都是先打电话我,叫我再安排,我相当于起个上传下达的作用。平时黄学兵要求我们不吸毒、不赌博、不准随便在外面闹事打架。日常生活中,黄学兵有时候请吃饭、一起去玩也是叫我把他们都喊着,如2009年1月份黄学兵请客吃年饭时,叫我把人都喊来,当时是在帝豪酒店开了两桌,一起吃了个年饭,我就知道给张虎标、黄念、周雷等人打电话喊他们出来吃年饭。我们这个组织以前是靠开赌场赚钱,现在靠揽工程赚钱。黄学兵有两台车,一台是黑色现代,车牌号是鄂A8R932,这台车基本上是我们在用,还有一台白色的雷克萨斯越野车,车牌号是鄂K28333,他本人使用。

被告人张虎标供述:跟着黄学兵的一起的有黄祥雄、黄波、钟义龙、刘俊、黄念、周雷、刘玉虎、张帅和我等人,黄学兵是老大,我们都听他的。黄祥雄是黄学兵的叔伯兄弟,在人民医院的工地上当管理员。黄波是黄学兵妻子的弟弟,现在人民医院工地上负责。以前黄学兵放码时,黄波管钱。钟义龙以前是黄学兵的司机,替黄学兵管理人民医院工地,替黄学兵管账。刘俊和黄学兵关系最密切,争工程时负责闹事和扯皮。周雷和黄念争工程时负责闹事和扯皮。刘玉虎平时主要跟着黄念,听黄念的指挥。张帅平时主要跟着黄念,听黄念的指挥。我也是争工程时专门负责闹事、扯皮。黄学兵平时会请我们吃、喝、玩,我为难时找他要点钱,但不是每个月固定发工资给我们。我刚才说的这些人中,黄学兵是老大,我们什么都听他的。黄学兵注册成立了一个建材公司,叫什么名字我不知道。黄学兵平时要求我们不准吸毒、不准赌博、不准随便在外面闹事,不要打电话不接,有事要来。我从小就在西门桥玩,就认识他。在2007年时我就一直跟着他开赌场、搞工程,成为他的马仔。

被告人周雷供述:我们一起经常玩的有黄学兵、刘俊、张虎标、黄念、黄波、黄祥雄、钟义龙、刘玉虎、张帅和我等人。我们这些人形成了一个较稳定的关系,主要靠开赌场、揽工程赚钱。我与黄念是汉川体校的同学。2007年8月,我因故意伤害从汉川市看守所放出来后,没有事做,也没有钱赚,通过黄念介绍,把我弄到黄学兵赌场上当钉子,后来又跟着黄学兵做工程。黄学兵是老大,我们都喊他兵哥,我们都听他的。刘俊与黄学兵关系较好,有什么事他可以调动我们。张虎标在赌场上负责“放码”或帮助“皇帝公司”赔钱,涉及工程上的事情,他与刘俊商量,他们拿出意见后就叫我和黄念执行。黄念在赌场是负责背钱,“放码”。在工程上他与我负责闹眼子(指通过不法手段将工程抢到手)。黄波是黄学兵的老舅,主要负责在赌场上记账,“放码”。黄祥雄开赌场时负责当钉子,在工地上负责管理。钟义龙开赌场时负责外围安全,管理,布置钉子,在工地上负责管理,记账。刘玉虎、张帅是跟着黄念的伢,相当于打手。我们主要靠开赌场,揽工程赚钱。黄学兵平时要求我们不准吸毒,不准赌博,不准随便在外面闹事,要保持手机畅通,有什么事打电话就要来。我们敢在工地上闹眼子,停别人的工,第一我们对西门桥比较熟,第二我们有一帮人,第三我们是跟着黄学兵的,第四做工程有利可图。黄学兵有两台车,有一台黑色现代,鄂A8R932;还有一台银白色凌志越野车,鄂K28333,这台车是于2009年花70多万买的,现代车给刘俊、钟义龙在用,主要在工地上使用。越野车黄学兵自己在使用。

被告人黄念供述:我是2006年底2007年初跟着黄学兵的,黄学兵带着我到武汉、城隍、分水、汉川城区的赌场放码,我帮忙记账单,黄学兵给我一些工钱。我跟着黄学兵后,先后还有刘俊、张虎标、周雷、刘玉虎、张帅跟着他,刘玉虎是跟着我的,我知道的就这些。他们是怎么分工的我不清楚,我就是带人到工地上去闹眼子,要别人的工地停工,不准工地进地材。

被告人刘玉虎供述:我是2008年夏天通过黄念认识了黄学兵,当时我知道黄念是跟着黄学兵的,所以我就跟着黄念,想认识黄学兵,因为当时黄学兵在社会上混的蛮好。黄学兵到赌场后,社会上的混混都听他的话,在西门桥一块别人都怕他,又能赚到钱,我也想跟着他,以后像他一样,能轻松赚钱,别人都怕我。在这个团伙中,我是跟着黄念的伢,黄念是跟着黄学兵的,黄念喊我去搞么事我就去,我听命于黄念。黄学兵是头,我们都叫他兵哥,他的手下是这样分布的,黄学兵底下有张虎标、黄念、刘俊、钟义龙、周雷、黄波。

被告人钟义龙供述:我们注册了一个“六合地材”的公司,公司从上至下有黄学兵、张虎标、刘俊、黄念、张帅、刘钊、我、黄国兴、黄祥雄、王海军、黄涛、黄波。黄学兵是总老板,张虎标、刘俊、周雷三个是直接跟着黄学兵的,黄念、张帅、刘钊是跟着张虎标的。黄学兵、张虎标、刘俊、黄念、张帅、刘钊、周雷他们七人是负责公司在外揽工程的,如果发生扯皮打架的事情有他们负责。我、黄国兴、黄祥雄、王海军、黄涛、黄波是负责黄学兵他们把工程揽下来之后,具体的工程施工运作。我们公司主要靠揽工程、开设赌场、开设当铺赚钱,其中我参与了揽工程和开设赌场,当铺的生意我没有参与。黄学兵是我的同学,我明知道黄学兵是靠斗狠揽工程,我跟着他做事只是想赚点钱。人民医院的工程工地上扯过一次皮,黄学兵叫张虎标他们把别人拖地桩的拖车砸了。回填土工程推土机我找了三台推土机,其中两台是我自己的,一台是请别人的,推土机802型是90元每小时,100型的推土机是100元每小时。我自己的是一台802型和一台100型的,另外请来的那台推土机是802型的。第一期的工程推土机的工资是43000元钱,其中我的两台推土机得了三万元钱,另外的那台我给了别人13000元。第二期工程是清淤工程,清淤工程我请了三台挖土机,三台推土机,我自己有一台推土机。二期工程推土机的工资是4万元钱,挖土机的工资是215000元钱。这些钱中,我自己有一台推土机,分了6500钱。第三期工程是地基工程,由于当时黄学兵在“168”杀了人,被关了起来,剩余的工程是他的“老舅”黄波接手进行的,所以我没有再负责了。我只是把自己的一个小挖机开到工地上做事,赚了4500元钱。在这两起工程中,第一期回填工程是甲方给了54万,钱是通过行政服务中心转账的。由于政府部门的工程必须是公对公的资金往来,当时我们这个六合地材公司还没有注册,没有公用的银行帐户,我就借用了马鞍信桥地材公司的一个帐户,让行政服务中心把钱打给信桥公司的账户上,这些资金支付的手续都是我去跑下来的。

被告人黄波供述:黄学兵他们一起玩的好的有刘俊、钟义龙、黄念、张虎标、周雷、黄祥雄、黄国兴、王海军。黄国兴是“六合建材”公司的人,他主要是负责联系工程、进货。王海军也是公司的人,他主要负责现场施工。钟义龙也是“六合建材” 的人,他主要负责结账、财务方面的工作。刘俊和张虎标负责“鑫诚寄售行”业务。黄念帮忙赌博公司里背钱。我在黄学兵的赌博公司里记账,负责发放钉子钱,客户的牌钱,赌博放码放出去的钱是我负责记的账。

被告人黄祥雄供述:我和黄学兵是堂叔伯的弟兄,平时交往都是弟兄间的来往。在2008年年底,他接了人民医院的工程后,他要我在他的工地上招呼工地,这样就跟着他一直到2009年8月份我到六合居委会上班。和黄学兵一起的主要有刘俊、钟义龙、张虎标、黄念、周雷。他们平时吃、喝、玩经常在一起,有事的时候就打电话集中。有事一般是指工地上有事,或者是和他人发生纠纷的时候。我平时只是在吃饭、赶情的时候碰到他们,他们与人发生纠纷,接揽工程我都没有去过。人民医院的工程是怎么承揽的我不清楚,我去人民医院的工地,是2008年5月份我在家无事可干,7、8月份的时候我到黄学兵家里去玩,他看到我没事做,就问我想不想到工地上做事,等人民医院工地开工之后去帮忙,我当时答应了,到工程开工的时候他就通知我直接去了。我在工地上经历三期工程:回填、围墙搭建、清淤。回填期间我主要负责给拖土的车子发飞子(拖一车土,由我给一张票,便于以后结算);围墙搭建我负责工地上的调节,督促施工人员按甲方的要求施工;清淤期间我负责车辆淤泥的处理。回填土期间,拖的土估计有2万方土,装有2000多辆车的土。把土买回来运输到工地上,160至170元一车,我听说与医院结账是按方算,18元一方,因为我不是财务,具体是多少我也不清楚。在工地上,实际的工作日只有三个月左右,没有按月发钱,2009年春节之前,也就是工程施工期间,黄学兵一次性给了我10000元钱,之后就再也没有给钱了。

2、证人证言

证人邓某一的证言证实,黄学兵在社区人员关系处理得还蛮好,就是在外边有些拐,拐是指坏的意思。他做这些工程是他找的我们。他先把人民医院的工作做通了,然后顺理成章地做了那些工程。黄学兵和人民医院的工程都签了合同的,黄学兵与医院签定的工程符合社区提出的要求,而且他在我们那一带小有名气,小有名气是指拐的意思。其他的事他处理得蛮好,就是为打桩的事扯了皮的。第二天我跟他说,该搞的搞,不该搞的不能做违法的事,他说一定把工作做好。

证人李某一的证言证实,汉川市人民医院新址工程占用西门桥村土地,我是西门桥村人,当时我也想承接该工程的基建工程砂石料、砖等建材的供应权,曾与汉川市人民医院及西门桥村的书记说过此事。后来听说黄学兵也想参与这个工程,我就没有参与这个工程的竞标了。我退出的原因一是现在接工程都要交一定的质量保证金,我没有经济实力。二是我和黄学兵都是一个村里的,他在西门桥村是个混混,也有一定的名气,我不想和他发生矛盾,所以就退出了。该工程中基建工程的砂石料及其它建材都是黄学兵供应的。我平时看到黄学兵在工地上经常有一帮年青伢跟着他,这些伢主要是在工地上跟别人抖狠。据我了解,只要是黄学兵接的工程,就没有其他人去闹事。这些伢中我知道名字的有黄波、钟义龙等。

证人李某二的证言证实,2008年8月份,当时开奥运会,我有点印象,汉川高中有两个工程在搞,一个是体育看台,一个是学生公寓,我就去找承建方邓某三、周福祥,后确定由我来送砂石料,当时我已经往看台工程送了差不多一个月的砂石料的时候,刘俊带着两个伢到工地上,不让我们送料,后我跟刘俊他们说好话,留他们吃饭,刘俊他们斗了一下狠就走了。黄学兵在西门桥一带名声很响,别人都怕他。刘俊是靠黄学兵的狠,后我只好让给刘俊做,如果是别人来闹事,我是不会让出来的。

证人魏某一的证言证实,我承包过汉川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内的食堂工程,建筑工期从2008年9月至2009年5月。在工程准备开工时,西门桥村有四五户农户到工地上跟我说,工地是压他们的田要供应地材。后张虎标开了一辆黑色小轿车带了几个年轻人来了,也说要供应地材,当时我就说,工地材料只能一家供应,哪个有实力哪个来供应,西门桥农户听后就走了,后我就和张虎标达成口头协议,黄沙和石料由张虎标供应,工地上治安情况由张虎标负责,以后没有人来闹过事。

证人喻某一(外号“摩西”)的证言证实,黄学兵曾经于2009年上半年把我的信桥建材公司的资质借用过,当时因为黄学兵把人民医院的工程接下来后,人民医院工地的甲方提出要对公司帐户,黄学兵就托人找我说要把我们公司的资质借用一下,我当时跟他说,资质借给他还要收取一定的税费和管理费。我的公司是在2008年注册的。

3、书证

汉川市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明,从武汉地质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基公司”)付某二手中调取了“武基公司”与黄学兵工程结算清单及相关发票。结算清单及相关发票证明“武基公司”支付给黄学兵工程款65万余元。该书证当庭由黄学兵辨认,对此不持异议。

汉川市公安局调取证据清单证明,从汉川市人民医院调取医院与黄学兵签定的合同书6份,证明黄学兵于2009年7月10日与汉川市人民医院签订了整体搬迁项目西区活动板房基础、水电施工协议书。于2009年7月29日与汉川市人民医院签订了桩基工程施工补充协议。于2009年8月6日与汉川市人民医院签订了深基坑淤泥土方补偿协议书。于2009年9月16日与汉川市人民医院签订了整体搬迁建设项目医疗区基坑回填土协议书。于2008年12月31日与汉川市人民医院签订了整体搬迁建项目围墙施工协议书。于2008年12月31日与汉川市人民医院签订了整体搬迁建项目医疗区围墙道路回填毛渣施工协议书。在人民医院迁建工程中承包过围墙施工、活动板房基础、水电施工等工程。

武基公司于2009年5月15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该公司中标后,于2009年5月6日将2台施工设备拖入了施工现场,进场10天仍无法进行试桩施工,原因是该公司与当地土方开挖合作伙伴黄先生无法达成协议,黄先生(指黄学兵,下同)要价太高。

汉川市人民医院于2009年5月18日向汉川市公安局提出增派警力维护施工秩序的报告证明,现场施工阶段,出现了砸车、打人、寻衅闹事等现象,请求公安机关增派警力维护秩序。

汉川市人民医院于2009年6月26日对汉川市政府作出的关于净化施工环境、维护施工秩序的报告证明,医院与“武基公司”于2009年5月8日签订施工合同,5月7日上午9时,在医院拆建工作人员验货离场后,送桩人员被打、汽车挡风玻璃损毁的情况,并反映地方人员要强行参与施工,且要价过高,施工方无力承担的事实,要求市政府给医院一个良好的施工环境。

汉川市六合建材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证明,法定代表人是黄学兵,注册资本100万元,注册时间是2009年10月12日。

上述书证当庭由黄学兵辨认,对此不持异议。

(4)其他证据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孝刑初字第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鄂刑二抗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在卷。

有上述各被告人的身份证明在卷。

(二)故意伤害的事实

2008年10月14日11时许,被告人周雷、黄念二人受李某三邀约,到汉川市祥和花园万仁小区建筑工地聚众摆势,意图阻止祥和花园施工,帮助李某三取得该工地的土建工程。因对方人多,周雷、黄念反被对方赶走。周雷、黄念认为吃了亏,遂起意报复。周雷、黄念来到周雷家中,每人拿了一把砍刀后赶至该工地追砍对方工地的人员许某一等人。在追赶过程中,周雷持砍刀朝逃跑不及的许某一手臂猛砍一刀致许倒地。后两人迅速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许某一的损伤程度属重伤。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许某一的陈述:2008年10月14日,我在北桥村张某四家后面十几米的地方被别人砍伤,但不知道是谁砍伤我的,砍我的年轻人上穿蓝色横条的T袖衫,身高1.7米以上。当天早上9点多,我的同学李某五给我打电话,叫我一起到他北桥村的战友家里玩,我去了后,先在他战友家楼上玩了个把小时的电脑,李某五又叫我去工地上玩,我就下楼准备到工地上去,我从他战友家出来,走后门过院墙走了十几米远,就看见二个年轻人拿着砍刀过来了,我当时就跑,没跑几步,就被石头绊倒了,这二个提刀的年轻人追上来,一刀把我砍倒在路边的草地上,然后他们又去追别人,我过了几分钟后就醒了,找村里的阿姨要了一条毛巾把自己胳膊包着往公路方向走,随后李某五战友的妈妈拦了一辆的士把我送到汉川市人民医院,后到武汉治疗,我听医生讲我右胳膊上肌腱和手指神经全部被砍断了。在工地上我没有和他人争吵,只是听到李某五和他战友在与别人讲什么。李某五约我去北桥村没跟我说为什么事,只是要我去玩玩。

2、证人证言

证人李某三的证言证实,2008年10月13日下午我跟周雷联系,叫他和黄念到我们北桥八号工地去跟我们助下威,我们这方有我、王树清、张少华、王萍,再加上我找来的周雷,黄念。事情是这样的,2008年10月14日早晨7点多钟,刘学军先把我们叫到王树清家里跟我们讲,工地挖基脚最好按二分之一搞,张某四搞一半,你们搞一半,但是张某四那方可能还不愿意。我和王树清、张少华、王萍四人到了工地,周雷和黄念已经到工地上去了,他们站在五号工地上,我就让他们先在这里玩一下,到11 点左右工地上挖机就破土动工。因为当时还未破土动工,在工地上还有张某四的儿子张某三及他叫来的三个年轻人在场,双方都等着工地破土动工后,看能不能找点事做。到11点左右工地上挖机就破土动工,我们这方的王树清就对挖机师傅讲你先等下等协商好了再搞。张某四的弟弟在旁边催师傅继续,张某三叫来的上十个年轻人也都赶过来,与我们这方六个人面对面站着,其中有个年轻人指着我们骂了几句脏话,有的人还往我们这边走,张某三就用手拦着他们,黄念当时也发了话,叫挖机师傅停下来不搞,但挖机师傅没有停,黄念和周雷看情况不对就先走了,我们也随后跟着走了。快到村的路边时,我就赶紧跟周雷打电话,叫他们莫把事情搞大了,等我们商量好了再说,周雷当时答应了。后周雷和黄念砍张某三一起的年轻人的事我就不清楚了。我打电话叫来的黄念和周雷,找他们事先跟王树清商量了,我们商量的是请他们出面,把工地上的活接下来,赚的钱也都是他们的,我们只是出气。证人王树清的证言印证了证人李某三所述情节,还证实,当黄念和周雷看情况不对走了后,黄念和周雷叫张某三那边的伢等到,我就到餐馆吃饭去了,大约过了半个小时,李某三打我电话说,黄念和周雷把张某三的几个伢砍了。

证人张某三的证言证实,2008年10月14日早上是祥和花园万人小区开工,我承包了8号楼的土建工程,上午11点8分我们在8号楼那里放了鞭炮,开始挖基地,这时我村的李某三带着二个20岁左右的年轻人来到工地,不让我们挖土,说这个工程他要做,我就叫挖土机师傅继续挖,跟着李某三的伢就走了,大约4至5分钟左右,那二个伢提着1把长砍刀过来了,当时和我一起的许某一、李某五看见他们拿刀过来,我们三人就往村的方向跑,我跑在最前面,李某五在中间,许某一在最后,许某一跑了约20米就摔了一跤,结果被那二个伢追上来砍了,后我们返回来时,看见许某一躺在地上,左胳膊被砍了,衣服和地上流了很多血,我妈妈就将许某一送到医院了。这二个伢都是李某三喊来的。

证人张某四的证言证实,2008年,张某三为万人小区工程和别人扯过皮,我认识当时砍许某一的人,是周雷和黄念,但不知道是谁砍的。2008年10月份的一天中午10点钟左右的样子,我到万人小区工地上看到黄念和周雷,他们一起还有几个年轻伢在工地不许挖机工作。我当时还过去为这件事调解,并叫他们不要闹事。我说了几句话,黄念和周雷当时就走了,过个大半个小时的样子,我听到工地院墙外说有人被砍伤了,并且砍伤人的就是周雷和黄念,被砍伤的伢是我儿子张某三的朋友,叫许某一。

证人李某五的证言证实,2008年10月10日左右,我战友(张凡)的父亲张某四打电话我,叫我到北桥村玩。10月14日,我约许某一一起到北桥村玩,他同意了,后我们一起到了北桥村张某四的家里,当日上午10点钟左右,我战友的弟弟张某三对我们讲,他接了一个工程,今天要开工,约我们到工地上看一下,我们三人步行到了工地,在工地上绕了一圈后我们一起返回战友家。后张某三接了一个电话,说工地开工了,要我和许某一一起到工地上看一下,到工地后,看到挖机师傅已开挖,北桥村的一个叫“五娃子”的人也带了二个年轻人去了,不准挖机施工,张某三就问“五娃子”是么意思,我和许某一就走过去,对方说了我们几句狠话后“五娃子”带着他邀约的二个年轻人就走了。我们在工地上又玩了几分钟后准备回张某三家,走到张某三家后面的一个小巷子时,看见 “五娃子”邀约的二个年轻人拿着刀追上来了,我们就跑,许某一跑在后面摔了一跤,被他们追上去,砍了一刀,然后又追我们,没追上,就走了,许某一右胳膊上肢被砍了一刀,后将许某一送到医院治疗。

证人张某六的证言证实,2008年10月14日中午11点钟左右,我当时在家正在烧火做饭,听到路边有蛮多人吵闹,我就从厨房里出来,看见有个年轻伢的胳膊上在流血,这个年轻伢开口找我要毛巾,我看见他胳膊上流血蛮吓人的,就急忙从家里拿条干净的毛巾给他包扎好,并且让他快点到医院去,后这个人就走了。

3、汉川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证明,2008年10月14日,张某三到汉川市公安局水陆派出所报警称,许某一在祥和花园万人小区被人砍伤。汉川市公安局于2008年11月14日对该起伤害案立案侦查。

4、汉川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明,许某一右前臂中段外侧8、0X0.2CM手术切口瘢痕,7、0X0.2CM横行创口瘢痕,右腕关节1、8X0.2CM手术切口瘢痕。2008年11月10日同济医院肌电图检查报告,右桡神经支配肌呈完全失神经征。得出许某一损伤程度属重伤的鉴定结论。

5、谅解协议书证明,周雷的母亲周焕香、黄念的母亲王劲秀与许某一签订了协议,由李某三赔偿许某一人民币35000元(其中支付城北派出所20000元,付许某一本人15000元),许天伟不再追究周雷、黄念的刑事责任。

6、被告人周雷、黄念对故意伤害许某一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三)强迫交易的事实

1、2008年8月,被告人刘俊、钟义龙、张虎标、周雷、黄念为强揽汉川高中体育馆看台工程的砂石料和门窗的供应,指使被告人刘玉虎及张帅(另案处理)等人强行堵住施工工地的大门,威胁已为该工程送沙的李某二将已拖来的砂石料运走,迫使该工地停工。承建方老板邓某三被逼无奈,只得将上述供应权全部交给刘俊等人。同年9月,被告人张虎标、钟义龙欲强揽汉川综合高中食堂建设工程的砂石料供应,便直接找到工程承包人魏某一谈判。因其他欲竞争该工程砂石料供应权的人迫于张虎标等人的威慑均纷纷退出,魏某一最终将该工程的砂石料供应权交给了被告人张虎标和钟义龙。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证言

证人邓某三的证言证实,2008年5月,汉川高中球场的看台工程被我中标,当年的8月1日,我的工程开始动工,拖黄沙的事是李某二在送料。有一天,李某二的车子在送沙进场时,被刘俊、张虎标他们拦住了,不让李某二送,使我的工地停工。第二天,刘俊、张虎标约我到金帝茶吧去谈判,我去了以后钟义龙也在。我说现在工地上已经有人在送,他们说,如果不让他们送,别人也不想送。我出于无奈,就答应把砖、石头和铝合金门窗交给他们做。过了几天刘俊、张虎标约我到茶吧去谈价格,那几天我的工地一直是停工的。在谈价格的时候,他们要价都比当时的市场价要高,砖、石头、铝合金一共高出市场价约3万元左右,这3万元钱是他们计划利润之外的非法所得,他们吃黑就吃在这个地方。都是钟义龙找我结的帐。      

证人李某二的证言证实,在2008年8月份之前的一段日子里,当时汉川高中有两个工程在搞,一个是体育看台、一个是学生公寓,我与老板谈好了由我来送地料,我已经给体育看台工程送了一个月的地料。一天上午,刘俊带了几个人到工地上,当时我不认识刘俊,听黄国新说是跟随黄学兵的几个人,我一听说是黄学兵的人就有点害怕,他们叫工地停工,我跟他们说好话,刘俊他们抖了一下狠就走了。第二天6、7点钟,我接到我请的给工地上送黄沙的司机李某七的电话,叫我到工地上去,有几个人拦着不让送材料,我到工地后就对他们说,先让这一车沙进去,我再和刘俊联系,有个人说不行,接着又来了一辆黑色小车,是黄学兵的,我就叫司机开进去倒黄沙,这时有二人从车后备箱中拿了2把砍刀,威胁我和司机说,你们往里面开老子就砍死你们,看样子他们真的要砍人,我就叫司机将沙送到别的工地上去了,当时停了3天工。我给黄学兵打电话,说都是乡里,让我搞点事,黄学兵在电话里讲,伢们也要吃饭,不好管,我们就没有讲了,后来学生公寓工地、看台工地的砂石料全部都是刘俊送的,大约赚了7、8万元钱。我当时将砂石料让给刘俊去送是因为他们的人到工地上去闹事,另外他是跟着黄学兵的,黄学兵在西门桥这一带名声很响,别人都怕他,刘俊是靠黄学兵的狠气,我不让给刘俊做,自己也搞不成,就只好让给他们去做。

证人李某七的证言证实,2008年7、8月份,我帮我兄弟李某二往汉川高中球场看台和宿舍工地送黄沙,有一天,一辆黑色北京现代轿车将我的车拦停,从车上下来四个年青人,其中一人用语言威胁我,叫我以后不许往这个工地上送黄沙,当时李某二来后跟那几个年青人在旁边交谈了20分钟左右,最后还是叫我把拖来的黄沙拉走了。

证人魏某一的证言证实,我承包的工程,黄沙、石料是由钟义龙、张虎标供应的。工程刚开始时有几家到工地上要供应地材,张虎标开了一辆黑色小轿车带了几个年青伢去了,并要供应地材,我说哪个有实力哪个来供应,其他人一听就都走了,我就和张虎标达成协议,黄沙和水泥由张虎标来供应,工地上的治安由张虎标负责。后来没有人到工地上闹事了,如果我自己采购每方要便宜20元左右,整个工程供料有7、8万元。一直是钟义龙在供料,结帐是钟义龙和张虎标办的手续。

(2)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黄学兵供述:汉川高中工地这个事我是知道的,但是我没有参与这个工程,我当时还在外地。有一天,西门桥的李某二打电话我,说张虎标和刘俊也要在汉川高中工地搞事,想通过我去做张虎标和刘俊的工作。我说我还在外地,等我回来再说。第二天,李某二又打电话我问我回没回,我说我还没有回,后来李某二就没打电话我了。过了几天之后,张虎标和刘俊给我打电话说他们接了汉川高中的工程,我跟他们说的是“搞工程可以,但是要签好合同,不能闹事”。后来汉川高中工地的事我没过问。

被告人刘俊供述:2008年7、8月,汉川综合高中学生公寓工程与汉川高中的看台工程差不多在同一时间开工。我先到汉川综合高中学生公寓工程去看,施工方老板叫周福祥。我问周福祥沙是谁送的,他说是西门桥叫李某二的在送。他叫我与李某二协商好,并说要是我们供应地料还好些,工地上麻烦事少些,没有人敢在工地上闹。过了几天,我与张虎标到汉川高中看台工程上找工程老板。问施工的工人老板在不在,工人说老板不在。我就打电话周雷、黄念叫他们到这个工地上叫别人停工。第二天,我们在工地上碰到邓某三,我们约邓某三一起在金帝商务会所喝茶。我们谈到工地上供应地料的事,邓某三说沙有李某二供应,已经供应的差不多了,工地上石料需求非常少。我们要求在工地上做点事,他答应砖由我们供应,铝合金门窗由我们做,汉川综合高中的学生公寓的沙由我们供应。

被告人钟义龙供述:2008年5月份的时候,刘俊打电话我,叫我和他一起到金帝茶吧去,和汉川高中工地的邓某三谈一下。我、刘俊、张虎标一起去的。张虎标和刘俊对邓某三说把这个过程交给我们搞,肯定没人敢闹事的,邓某三说别人已经送了一部分黄沙过来了,让别人也有饭吃。张虎标说那不可能,邓某三说还有砖、石头和铝合金窗户可以给我们做。当时就谈好了价,谈好价之后,我就叫黄国兴到马口去买石头,砖是张虎标自己联系的,铝合金是我找我的老表熊新做的,后来验收时学校方说不合格,我们只做了一半就没做了,剩下的部分是邓老板自己做的。

被告人张虎标供述:我们把汉川高中看台工程地材接下来后,过了上十天的样子,汉川综合高中学生公寓工程就开工了。我和刘俊找到周福祥谈地料的供应。周福祥对我们说李某二要往他的工地送黄沙,说“你们要搞的话给你们搞”,我们没有派人到周福祥的工地上闹。后来我们往周福祥的工地送了几车黄沙、石头,学生公寓就开工了,过了几天听给我们拖黄沙的司机讲,工地上还有人往里面送黄沙,我们一打听发现是李某二暗地里送黄沙,我们对李某二十分恼火,因为之前李某二和我们谈好了,学生公寓工程由我们做,他不插手的。我就和刘俊叫我们的人拦李某二的沙车,不让他搞。于是我给刘钊打电话叫他喊几个人到综合高中学生公寓的工地上,不许别人往里面拖黄沙。后来刘玉虎就带了几个伢(我不知道是谁,是刘钊喊的)把工地施工的门堵了,不让李某二拖黄沙的车进去。然后刘俊给李某二打电话,叫李某二不准往工地上送黄沙,刘俊是怎样对李某二说的我就不清楚了。后来李某二就退出了。

被告人黄念供述:2008年5月,汉川高中修体育场看台,刘俊、周雷、张虎标、钟义龙还有我去找工程老板邓某三,找邓某三要点事做,后来只把工程的铝合金接到手。2008年,汉川高中那里在修宿舍楼,刘俊、周雷、张虎标还有我去了的。我们去后,不让别人车子送料。年底,刘俊给了我、周雷每人5000元钱,说是过年费。

被告人周雷供述:2008年上半年,汉川综合高中学生公寓工地快要动工的时候,刘俊叫我和黄念去工地上闹眼子,我和黄念骑摩托车到达工地问施工人员地料谁送,他们说没有人送,我们就指着工地上的沙、石料说这是怎么来的啊,不说不准动工,施工人员说是一个叫李某二的在送,我就打电话告诉了刘俊,后我们就走了。

被告人刘玉虎供述:不知道去年还是08年的一天,汉川高中修体育看台,刘俊和张虎标叫我跟着去说要接工程,别人不给就抖狠,我去一看发现老板是我家楼下住的李某二我就没有进去,刘俊和张虎标就去谈,可能没有谈好,是上午去的。快到中午时张虎标叫我开黄学兵的现代车带几个人把汉川高中施工的门堵住,别人拖砂石料的车来了就叫别人走。后来李某二问我是谁叫来的,我说是刘俊和张虎标。李某二就跟他们打电话,到了下午吃完饭的时候张虎标才打电话叫我们走。我们在那里堵了一下午,晚上张虎标接我们吃了一餐饭。2009年的一天,张虎标、周雷、黄念和我四个人到综合高中工地上叫人停工,当时老板不在,他们就留一个电话,后来他怎么搞的我不清楚,反正工程接到了。

2、2009年5月初, “武基公司”承建了汉川市人民医院整体搬迁工程中的医疗区桩基工程。为此,该公司向武汉建华管桩公司(以下简称“建华公司”)购买了管桩,并由“建华公司”负责向工地上运送管桩。同年5月6日,被告人黄学兵发现“武基公司”欲向该工地运送管桩后,便邀约被告人刘俊、钟义龙、张虎标到自己家中商议,暴力阻止“建华公司”送管桩进入工地,欲夺取汉川市人民医院整体搬迁工程中的医疗区桩基工程。次日上午9时许,黄学兵指使刘俊、张虎标、周雷、刘玉虎及陈亮、李宇奇(另案处理)等人携砍刀分乘两辆汽车窜至该工地,将“建华公司”运送管桩的汽车拦住,阻止其卸桩。因送货汽车司机张某五不听其指挥,张虎标便持拳头殴打司机,周雷、刘玉虎等人则持砍刀将货车玻璃砸碎,将左侧车门和轮胎砍损。为不让司机再次暗自返回工地,刘俊、周雷等人将张某五及其货车押送至汉川境外。与此同时,张虎标找到“武基公司”的工地负责人付某二,扬言“做事要晓得规矩,事情没有搞清之前不能开工”,并对付某二进行殴打。此后,“武基公司”被迫将桩基工程中的基坑开挖土方工程交由黄学兵施工。经汉川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砍货车损失价值为296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证言

证人张某五的证言证实,2009年夏天的一天,我驾驶货车为武汉建华管柱公司往汉川人民医院送管桩,到汉川工地后准备下货时,来了一辆车,下来三、四个年青人,他们一下来就骂我并赶我走。我有点怕,这时又来了一辆越野车,上面下来二个年青人,然后喊了一声,先前下来的那几个人就用拳头打我,我准备开车走,前面那辆小车上的人从车后备箱拿出几把长砍刀,将我车的挡风玻璃、左门、左前面的车胎砍坏了,我将车往武汉方向开,当时他们开车跟在我后面,开了几公里我没有看到他们的车,就将车停在路边, 刚下车准备看一下车怎么样了,那辆越野车跟了上来,车上下来两个人,又用拳头打我, 我没还手,后我将车开回到建华管桩公司把货下了。我身上的伤休息几天就好了,车是公司老板韦亮修的。

证人王某五的证言证实,2009年5月7日,当时我和汉川医院的几位领导谈完事后,来了一辆小车,下来六个年青人,问我们单位送管桩的司机张某五,是谁叫你们送货来的,赶紧走,张某五准备走时,后面又来了一辆黑色小车,上面的人说,砸车,说这个话的人有三十多岁的样子,他没有下车,这时来的几个人就打张某五,用大砍刀砸货车挡风玻璃、左侧大门,后货拉回了厂里。

证人付某二的证言证实,2009年5月份的一天上午,我在工地上指挥,有几个年青人到工地上将建华管桩的一辆运送管桩的司机打了,当时有一年青人还将我打了几拳。还证实,武基公司是2009年4月份与汉川医院通过招投标的形式签下的桩机和土方工程,后来土方工程转给了黄学兵,公司还补贴黄学兵5万元。目的是要黄学兵保证武基公司施工顺利和现场施工的安全,黄学兵是当地人,有一定的势力,达成协议后,确实工地施工很顺利,没有人到工地上来闹了。

(2)书证

《汉川市人民医院整体搬迁项目西区活动板房基础、水电施工协议》、《汉川市人民医院整体搬迁项目医疗区基坑回填土协议书》、《汉川市人民医院整体搬迁项目围墙施工协议书》、《深基坑淤泥土方补偿协议书》、《汉川市人民医院整体搬迁项目医疗区鱼塘回填土施工协议书》、被损坏车辆照片、工程款支付申请表、便道铺设结算书、湖北省增值税普通发票、《汉川市人民医院整体搬迁项目医疗区桩基工程施工补充协议书》等。

(3)鉴定结论

汉川市物价局出具的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砸车辆损失价值为人民币2960元。

(4)龙亢汽车运输公司出具的给人民医院工地运送管桩被砸车辆的照片在卷。

(5)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黄学兵供述:在清淤之前,人民医院的工程要打试验桩,当时“武基公司”的桩也是从外面购买的,我也想从外面联系供应给人民医院赚点钱。当时我和人民医院、“武基公司”谈了这个业务,在没协商好的时候,“武基公司”把桩从外面拖到工地上。我就叫张虎标、刘俊、周雷把“武基公司”的车拦回去。第二天上午9点左右,我、张虎标、刘俊坐三菱车到工地,我到“二看”鱼塘处下车钓鱼,张虎标、刘俊开车到工地上去。事后听钟义龙讲他们把拖桩的司机打了。后来协商时“武基公司”说他们是按128元/米招的标。

被告人刘俊供述:2008年一天上午,那天我到黄学兵家去玩,黄学兵说人民医院工地上的桩基公司在进桩,要我叫几个伢过去看下,之后我跟张虎标、周雷打电话我说人民医院工地上的桩基公司在进桩要他们先过去看下,我跟周雷说要他把刘玉虎他们喊着,不让别人的桩进去。打完电话,我和黄学兵开三菱车到张虎标西门桥租住处接张虎标。之后,我们三个人就开车到人民医院工地上。我们去的时候周雷他们都在。我们去的时候他们把别人拖桩的车已经拦停了。我们到后,张虎标先下车叫司机走,司机不愿走,张虎标就把司机打了几嘴巴。刘玉虎拿砍刀把车子的挡风玻璃砸了。当时走的时候我们要周雷跟着车子出汉川。车子走后,我、黄学兵、张虎标开车到人民医院工地,张虎标下车把工地上一个负责的人打了几下。后来我们就走了。

被告人张虎标供述:人民医院的土方工程一直是黄学兵在做。一天黄学兵把钟义龙、刘俊、我喊到他家里,黄学兵对我们说桩基公司把人民医院的土方工程接了,我们要把土方工程抢回来。还说桩基公司明天可能拖桩,叫我们明天等他电话。第二天早上8、9点,黄学兵打我的电话叫我到人民医院的工地上去,黄学兵开三菱车来了,车上只有他和刘俊,我们到人民医院工地后,过了一会儿,周雷、刘玉虎、还有两三个小伢(我不认识)也开车去了工地。我们等了一下有一辆拖水泥桩的汽车来了,停在医院门口的新人民大道的路边,周雷开的现代车拦住车头,我们的人都下车,就叫司机下车,司机不下来,我们的人都围着车子,司机还是不下来,我打了司机几拳,叫司机把车子开走。周雷和他一起去的伢拿刀砍、砸汽车,我记得当时好像是刘玉虎把汽车的挡风玻璃砸破了,当时黄学兵没有下车。拖桩的汽车调头后,周雷开车把货车押走了。我一人到桩基公司工棚找老板,问哪个是桩基公司负责的?有一个30多岁的男的说他是负责的,我把他踢了一脚,对他说在外面做事要晓得规矩,事情没有搞清楚最好不要开工,那个人没做声。

被告人周雷供述:2009年上半年,黄学兵将人民医院回填土工程做完后,工程进入打桩阶段,黄学兵想继续搞其中配套工程。一天下午刘俊打电话我说“人民医院的桩基已经进了场,还有管子(打桩用的)没有拖进场,你找几个伢将拖管子的车子拦转去”。我就打电话刘钊叫他又喊了三个人,我们五个人开张虎标当铺的一台白色面的赶到人民医院施工现场,没过一会,拖管子的车子就从外环拐进来了,我叫刘玉虎他们去拦车,刘玉虎刚刚将货车拦下,张虎标他们又开了一辆黑色小轿车赶来,车上还有哪些人我不清楚,张虎标下车就将拖管子的司机叫下车并打了司机几拳。后我叫司机从哪里来回哪里去,这个司机就开车上外环走了。

被告人钟义龙供述:2008年的一天,我、张虎标、刘俊几个人在黄学兵的家里玩,黄学兵说他看见工程的工地上有人拖桩进去了,要张虎标第二天带人到工地上去。到了第二天,我在“二看”旁边的鱼池钓鱼,黄学兵给我打电话,叫我到工地上去看一下,看有没有一辆货车停在那里,我说我在钓鱼,叫王海军去看一下。过了一会,我也回工地上去看,没有发现车子在那里,但是听工地上的人说拖桩的车子被人砸了。黄学兵砸这个车子是为了立威,表明人民医院的工程是黄学兵的,如果不经过他同意材料是不许进场的。

被告人刘玉虎供述:2008年的一天,周雷打电话叫我到人民医院工地上去一下,并叫我喊几个人,我就喊了我的两个同学陈亮和李雨奇及“龙龙”,坐周雷的车到人民医院工地,周雷在车上说黄学兵要抢人民医院的工程,叫我们去停别人的工,当时说是武汉的桩基公司抢了黄学兵的生意。我们去后发现有一辆大货车在送东西,我们就把车拦住叫车走。刚叫车走时,刘俊、张虎标开车来了,他们二人下车后,张虎标叫货车司机下来,司机不下来,刘俊就说把车子砸了它,刘俊讲完后我们就到后备箱拿出三把砍刀,周雷拿一把砍刀砸挡风玻璃,我拿一把砍刀砍汽车的轮胎,“龙龙”拿一把砍刀砸门。把车砸了以后,货车就开走了。张虎标给了500元钱周雷,叫周雷请我们吃饭,外地的车走的时候刘俊开车跟在后面。

(四)寻衅滋事的事实

1、2007年10月份的一天上午,被告人周雷、黄念为了强揽汉川市仙女大道绿化带建设工地的砂石料石料供应权,到该工地阻止正在开工作业的挖土机施工,黄念用砖头将挖土机玻璃砸破,迫使工地停工2小时。此后,该工程承建方骆某三通过李某二宴请被告人周雷、黄念后,才得以顺利施工。经鉴定,挖土机损失价值41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证言

证人骆某三的证言证实, 2007年10月份一天上午,我接到补习高中附近工地负责人成某三打来的电话,说有几个伢把工地上的一台挖机的玻璃砸了,并说要给工地上送砂石料。被砸坏的挖机花了300元钱修理费,工地停工2小时。后来我委托李某二花了1000元钱请他们吃饭,之后他们就没有来闹事了。

证人李某二的证言证实, 2007年城关仙女大道刷黑的时候,由汉川市刁东建筑公司的骆某三具体负责。有一天下午,我看到黄学兵手下的黄念、周雷到工地上闹事,他们叫施工的工人停工,并把挖机玻璃砸破了,还要打司机,骆某三委托我找关系请黄念、周雷吃饭,后我委托黄学兵的街坊邓伟出面请了黄念、周雷吃饭。

证人成某三的证言证实, 2007年10月份的一天上午,我在办公室,挖机司机找到我说他不想搞了,以前只是有人说不许施工,今天把挖机玻璃都砸了,当天就停工了,挖机司机不想搞了准备走,后来我们跟他说好话他才答应把工程做完。

证人胡某三的证言证实, 2007年8、9月份左右,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有一天上午在施工过程中有几个年青伢,用语言威胁不许施工,其中有一个年青伢用砖砸挖机,挖机司机停了下来,他们看见停工了就走了。到下午2、3点钟,上午来的那几个伢又来了,其中下来一个伢用钢管将正在施工的挖机玻璃砸破了,他们还要打司机,司机跑了。那些年青人问谁是负责人,我们怕被打,不敢做声。后来项目经理将这件事摆平了。

(2)鉴定结论

汉川市物价局出具的鉴定结论书证实工地被砸挖土机损失价值人民币为410元。

(3)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黄念供述:2007年夏天,汉川仙女大道刷黑工程下水道改造,工程是汉川市Hl东建筑公司的骆某三在做,我、周雷、刘俊打电话给骆某三要在工程上搞点事做,骆某三答应等开了工再说。后来我们看到工地开工后,工程别人在搞。我和周雷去后气不过,我就在地上捡了一块砖头把挖机机身砸了一下,砸后,我们就要工地上做事的人停工。后来,骆某三就通过西门桥的李某二约我、周雷两人在中港花园一家餐馆吃了餐饭。被告人周雷的供述与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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