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
关于我们
委员会介绍
上海律师委员会
      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是1996年8月经上海市司法局批准的综合性事务所,专业提供上海房产律师,上海拆迁律师等律师法律问题咨询,及其他法律法规咨询服务.

      律所办公地点位于上海市静安区中兴路1500号新理想大厦9层(5A甲级写字楼).地铁1/3/4号线上海火车站6号口出站,交通极为便利.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
咨询电话:400-966-5080
网址:http://www.huaronglawfirm.com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中兴路1500号新理想大厦9层
案例详情 Home 您现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 经典案例 >> 交通事故案例 >> 案例详情

某某诉某某等交通事故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7-08-27 来源:http://www.huaronglawfirm.com/    作者: 上海律师事务所
某某诉某某等交通事故纠纷案
某某诉某某等交通事故纠纷案
日期: 2012-09-14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12)浦民一(民)初字第19846号
(2012)浦民一(民)初字第19846号
 
原告X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四川省XXX。
 
委托代理人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安徽省XXX。
 
委托代理人XXX,上海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X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X。
 
负责人X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X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X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XXX与被告XXX、第三人XXX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XXX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7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XXX的委托代理人XX、被告XXX的委托代理人XXX、第三人XXX上海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XXX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X诉称,2011年9月7日6时30分许,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宣桥镇XX公路宣桥卫生院门口处,被告XXX驾驶皖XXX小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行驶时,因超车未确保安全,与原告发生碰撞,致原告受伤。
 
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XXX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不负事故责任。
 
肇事车辆在第三人XXX上海分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受伤后,原告被送往上海市浦东新区XX中心医院治疗。
 
现原告提出事故造成其损失为医疗费37,330.88元(人民币,下同)、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营养费4,800元、残疾赔偿金144,920元、护理费6,364元、误工费21,157.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要求在交强险内优先赔付)、鉴定费1,800元、交通费500元、衣物损失费300元、律师费4,000元,上述损失要求先由第三人XXX上海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损失由被告XXX承担。
 
被告XXX辩称,对原告诉称的交通事故基本事实、责任认定、投保事实无异议。
 
原告提出的损失中,对住院伙食补助费无异议,律师费认可3,000元,鉴定费依法处理,衣物损失费、交通费不认可,原告没有提供事故后的工资收入情况,对误工费无法认定,其余损失意见同保险公司意见。
 
事故后其垫付原告现金15,000元,要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第三人XXX上海分公司述称,对原告诉称的交通事故基本事实、责任认定、投保事实无异议,愿意在交强险限额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提出的损失,医疗费中扣除非医保及自费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无异议,营养费、护理费认可每月900元,残疾赔偿金要求按农村标准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依法处理,误工费意见同被告意见,鉴定费、律师费不属保险理赔范围。
 
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7日6时30分许,在上海市浦东新区XXX六奉公路宣桥卫生院门口处,被告XXX驾驶皖XXX小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行驶时,因超车未确保安全,与骑自行车的原告XXX发生碰撞,致原告受伤。
 
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XXX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不负事故责任。
 
受伤后,原告被送往上海市浦东新区XX中心医院治疗,共支出医疗费37,330.88元。
 
事故后,被告XXX垫付原告现金15,000元。
 
2012年4月16日,原告XXX经XXX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XXX因交通事故致腰1椎体爆裂骨折,骶5骨折,目前遗留腰部活动障碍构成九级伤残。
 
XXX伤后可予以休息七个月,营养三个月,护理三个月。
 
遵医嘱择期行内固定取出术,术后可予以休息二个月,营养一个月,护理一个月”,并支付鉴定费1,800元。
 
另查明,皖XXX小型普通客车在第三人XXX上海分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上述事实,由交通事故认定书、医疗病史、医疗费发票、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及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应先由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损失超出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事故发生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非机动车驾驶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本起交通事故发生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并经相关职能部门认定作为机动车一方的被告XXX负事故全部责任,故应由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故对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应先由第三人XXX上海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的合理损失超出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本院确认由被告XXX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本案原告合理损失的确认:1、医疗费,根据在案证据,确认为37,330.88元。
 
2、住院伙食补助费,被告及第三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3、营养费,根据原告受伤情况,本院酌定为3,600元(包括后续治疗期间)。
 
4、残疾赔偿金,原告虽为农村居民,其举证证明了事故发生前的经常居住地及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镇的事实,该主张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5、护理费,本院参照本地区护工市场相应的劳务报酬标准,酌情确认为4,800元(包括后续治疗期间)。
 
6、误工费,根据原告提供的上海真顺拉链五金有限公司出具的误工证明及劳动合同等证据,可证实其于事故发生前的工作情况。
 
根据原告提供的工资发放清单,原告每月应发工资为2,350.80元,据此本院确认该项损失为21,157.20元。
 
7、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衣物损失费、交通费,原告主张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原告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内优先赔付,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8、律师费,根据原告在本案中的获赔金额,本院在律师收费合理标准范围内确认4,000元。
 
故原告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项下的损失为医疗费37,330.8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营养费3,600元,合计41,290.88元;原告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项下的损失为误工费21,157.20元、护理费4,800元、残疾赔偿金144,9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交通费500元,合计181,377.20元;原告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项下的损失为衣物损失费300元;原告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的损失为鉴定费1,800元、律师费4,000元,合计5,800元。
 
原告以上损失共计228,768.08元,应当由第三人XXX上海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承担120,300元(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项下承担10,000元、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项下承担110,000元、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项下承担300元);原告超过及不属于交强险责任限额的损失108,468.08元由被告XXX全额承担。
 
被告已垫付原告现金15,000元,应当予以抵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第一款  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第一款  、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第三人XXX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XXX120,300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优先赔付);
 
二、被告X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XXX108,468.08元(已给付15,000元,尚需给付93,468.08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12元(原告XXX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356元,由原告XXX负担103元,由被告XXX负担2,253元,被告负担之款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姚利伟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四日

上一篇: 上海闵莘环境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闵莘公司)与被告许凯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下一篇: 没有了
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专业提供律师咨询,刑事律师,离婚律师,拆迁律师,房产律师等法律问题咨询,及其他法律法规咨询服务
律所地址:上海市静安区中兴路1500号新理想大厦9层  找律师请联系上海法律服务热线:400-966-5080
Copyright©2019 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界面:唐汉网络  技术QQ:531164479
工信部备案号:沪ICP备05034106号-4   xml地图